服務注意事項
1、 居家整聊服務模式說明:
(1) 甲方整聊師協助乙方於約定服務範圍內進行整理與收納服務,但不會進行清潔打掃或搬運貴重物品,至多僅配合整理需要進行基礎灰塵擦拭。
(2) 為確保乙方的權益,於甲方服務期間請乙方派員全程在場,與整聊師溝通並親自決定物品的保留與丟棄,服務期間如果在物品的斷捨離上與整聊師有不同意見,整聊師會尊重乙方的想法,不會有強迫捨棄物品的情形,整聊服務結束會與乙方確認並完成驗收。
(3) 如乙方無法全程派員在場,應提前告知甲方,但為確保服務結果符合乙方的需求,乙方仍應配合於服務結束前一小時內返抵,與整聊師確認物品配置和完成驗收;如乙方無法全程在場或未到場配合完成驗收,視同同意整聊師對於相關物品為保留或丟棄之處置,不得據此主張甲方違約或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並視同全部驗收合格。
(4) 甲方整聊師於開始服務前會向乙方說明相關事項,並請乙方親自簽署「服務開始前確認單」;於服務完成除有前項視同驗收合格之情事外,會請乙方配合親自簽署「結案驗收單」,如乙方任由其他第三人在場配合簽署,視同乙方同意授權其代理乙方簽署。
(5) 訂單預約服務須於訂金付款日後6個月內完成服務,且多天服務日最後一日為訂金付款日後六個月的最後一日,付訂後預約日期因故改期將一併適此條約,逾期視同放棄使用服務。(例 : 1/1付款,6/30前須完成服務)
2、 雙方義務與聲明:
(1) 乙方欲取消應依第七條約定,如違反第七條約定取消或拒絕受領甲方服務,視同乙方違約。
(2) 如服務範圍內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美術品、古董或其他任何對我而言具有紀念價值或特殊意義之貴重物品時,應由我自行負起妥善收存及保管責任,甲方對此類相關物品之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如有發現上述貴重物品遺失情形,如有必要,乙方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處理,並通知甲方配合相關調查。為確保甲方服務之品質,整聊師會將乙方整聊前、後對照結果拍照或錄影記錄,並於驗收單上徵得乙方同意後使用相關紀錄。
(3) 為確保甲方服務之品質,整聊師會將乙方整聊前、後對照結果拍照或錄影記錄,並於驗收單上徵得乙方同意後使用相關紀錄。
(4) 如甲方整聊師或相關人員對乙方親友同在場之人員為騷擾或違法行為,乙方應立即回報甲方。
(5) 甲方服務結束,乙方應配合完成驗收流程,一旦乙方確認驗收;或因乙方未到場配合驗收視同全部驗收合格之情形,均視為甲方已依約完成承攬工作,乙方不得再以驗收單上未明確記載或註明事項,主張甲方服務有任何瑕疵、違約或據此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6) 乙方應於服務日三天前提供現場照片,如因拒絕提供導致錯估人力或時數,將視為乙方之責任。不得要求甲方退費或增減服務人數或時數。
(7) 為確認服務品質,甲方授權乙方針對服務區域進行服務前後照相或影像,並留存紀錄。
(8)為確認服務流程及品質,甲方授權乙方以不洩漏個人資訊之方式,將相關照相或影像等紀錄,作為行銷案例分享、相關課程教材使用。
(9) 搬家案相關規範
9.1 以下情形若因此可能耽誤業者既定行程則另行安排適當服務時間。
1﹒以車包價:搬運物品增加導致原約定車數超出,或臨時追加車數。
2﹒包價方式:額外增加搬運物品或服務。
3﹒客戶未整理至【可立即搬運】程度(請詳看注意事項)。
9.2【特殊計費情形】
1﹒步行距離超過30公尺,另送一處,四呎以上魚缸,雙門對開冰箱、營業用冰箱、機器、保險庫、鋼琴【單件物品超過100公斤】、DIY傢俱拆裝、廢棄傢俱處理。特殊地形(如階梯、斜坡….等)及大樓需換乘兩次電梯者另議。用吊車或人工吊,樓中樓、物品尺寸過大電梯無法使用…..等特殊情況,若責任歸屬不在業者身上時,上述服務項目之價格另議。
2﹒搬運時間異動或出現上述須另行收費之情形,服務人員依公司規定收費標準,視現場情況收費,經雙方同意後,事後不得提出任何意義。
9.3 【理賠及約定條約】
1﹒消費者須在搬運完成一週內向業者反應;如搬運物品有損毀滅失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告知業者,逾期者自行負責。
2﹒貴重物品未先告知者,不包括在理賠範圍,貴重物品如古董、藝術品、金飾、特殊易碎物品等。物品須先行打包、裝箱或包裝,若未先行妥善打包而造成搬運物品損壞或未包裝直接搬運,因磨擦留下痕跡,不屬理賠範圍。
3﹒物品毀損,以修繕為原則,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
4﹒電子、電腦、電器用品除外觀在運送過程中有明顯損壞外,若消費者不能證明,業者未依該類物品之通常運送方式,或未依消費者指定之運送方式時,業者對於該物品因運送而發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5﹒ㄧ般物品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之現值為理賠標準,但單件理賠上限為NT$5,000元整,每一案件總賠償金額上限NT$20,000元整。
6﹒雙方約定以包價方式計費,經簽約後搬運人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如需吊卸除外)。
7﹒雙方約定如採車次計價,其裝載容積高度以超出車頭50公分為限(如入地下室,則與車頭同高)。
3、 整聊師及陪同人員:
(1) 甲方對於實際派任前往完成居家整聊服務之工作人員負有裁量決定權,乙方不得限制或指定整聊師,但雙方已有明確書面約定指定特定整聊師且具體約明不得更換之情形,不在此限。
(2) 甲方得視個案情形需要,指派實習或其他相關人員,偕同整聊師完成服務。
4、 居家整聊費用之結算:
(1) 本單所載金額僅為全案最低收費,如甲方實際服務時間,較本單所載服務時間長而有延長服務時間(以小時為單位,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之情事,乙方應於尾款中補足差額。
(2) 如因乙方失聯、遲到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遲延甲方相關人員提供服務之時間,仍應以原約定服務開始時間起算服務費用。
(3) 甲方相關人員得於不變更預計總服務時數前提下,得於1小時範圍內,經通知乙方後彈性調整服務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如甲方相關人員遲到1小時以上,雙方得協商縮短總服務時數並於結算時從尾款扣除該部分服務費用;或延後終止服務時間至工作完成為止。
(4) 如甲方相關人員遲到2小時以上,得經由雙方合意取消服務,甲方依第九條第(三)項約定處理定金退還及賠償事宜。
5、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1) 除有第三條第(二)項指涉之貴重物品外,甲方於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過失致乙方物品毀損或滅失之情形,由乙方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後,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同意每件物品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每日服務總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實際和解賠償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
(2) 如甲方整聊師或相關人員對乙方親友同在場之人員為騷擾或違法行為,由乙方通知甲方後,乙方同意甲方針對每事件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實際和解賠償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但甲方應配合乙方追究各該實際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3) 如乙方有任何物品毀損或滅失或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應於驗收單上載明;如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未於驗收單上載明,至遲應於損害發生當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如未於驗收單上載明且未於期限內提出,甲方免負相關責任。
(4) 如乙方物品之毀損、滅失,係因可天災事變(如: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歸責於乙方、或不可歸責於甲方(含甲方相關人員)之因素所致,甲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6、 預約服務時間及地點變更:
(1) 乙方就本單所載預約服務時間與地點變更,至遲應於預約服務時間(即服務日)前至少三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以上提出,每次改期甲方將向乙方酌收新台幣(下同) 1,000元改期費用。
(2) 如未依前項規定,於三個工作天前向甲方提出,則以下列標準酌收改期費用。
★ 改期費用:服務日前(含)三天告知:1,000元。服務日(含)三個工作天內改期視同取消,並酌收取消費用。
(3) 乙方協商變更服務時間及地點,應由雙方另議之。如未能達成合意,甲方除通知取消服務,依本條項之取消服務,甲方除依前二項約定收取改期費外,另得酌收取消費(以全案預約整聊師總人數X2,000元計算),並從已收取定金中將改期費、取消費抵銷扣除後,剩餘部分則匯款返還予乙方,所需匯費或其他銀行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7、 乙方取消服務:
乙方至遲應於服務當日 (以下均指本單所載日期或經雙方協議改期日期) 前至少三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以上向甲方提出,如遵期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取消預約,甲方得向乙方酌收取消費,並從已收取定金抵銷扣除,剩餘部分則匯款返還予乙方,所需匯費或其他銀行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 取消費用:以「2000元 X 服務天數 X 預約整聊師人數」計算。
8、 乙方違約:
以下事由,視同可歸責於乙方違約,甲方得立即解除或終止服務,乙方仍應配合全額支付本單所載總額費用(如甲方已收取定金並得全額沒收);如造成甲方及相關人員損害,並應賠償之:
(1) 乙方如給付定金,並經甲方催告一次或遲至服務前三個工作日仍未配合給付。
(2) 乙方已付定金,但未配合以第十一條約定簽認本單,並經甲方催告一次或遲至服務前三個工作日仍未配合簽認。
(3) 乙方遲延未依前條期限提出取消服務之請求,即明示或暗示拒絕或未配合受領甲方服務。
(4) 乙方於服務當日拒絕配合簽署「服務開始前確認單」(內容為重申本簽認單所載重要事項)或有其他甲方無法提供服務之情事。
(5) 如乙方於服務當日失聯,由甲方相關人員,以本單所載乙方電話連絡三次(保留三次未接來電紀錄截圖佐證);且經現場等待1小時以上經傳簡訊告知離開(保留訊息截圖佐證)。
(6) 乙方於服務當日提出變更服務範圍或變更服務內容,未經甲方同意。
(7) 乙方未事先告知甲方情況下,於服務範圍內存放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美術品、古董或其他任何對乙方而言具有紀念價值或特殊意義之貴重物品,使甲方相關人員於居家整聊服務過程中,可能造成毀損、滅失或之虞等情況。
(8) 乙方未能確保服務範圍內無違禁品、危險物品或其他有損及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權利之物品。
(9) 乙方對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為性騷擾或其他違法或違反社交禮儀之不當言行;或限制甲方整聊師及相關人員之人身自由;
(10) 乙方有其他拒絕配合甲方提供居家整聊服務所應盡協力義務,且經甲方相關人員協商未能達成合意等情事。
9、 甲方取消服務:
(1) 乙方至遲應於簽認本單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內依甲方指定方式給付定金;如短於三個日曆天,則應於當日給付定金。
(2) 於乙方給付定金及完成本單簽認前,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取消服務,乙方不得據此主張甲方違約或請求補償或賠償。
(3) 於乙方給付定金且完成本單簽認後,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取消服務,甲方除全額退還已收受定金(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乙方不得再請求其他補償或賠償。
10、 不可抗力之改期或取消服務:
(1) 如服務當日遇颱風、地震等天災或其他特殊情事,如預約服務地點所在地縣市政府已公告停班,則甲方得通知乙方協商延期服務(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或經甲方通知乙方取消預約服務(甲方已收取定金全額退款,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但雙方互不再為其他請求)。
(2) 若未達前項公告停班之情事,但甲方判斷服務當日之風雨過大,或有其他情事,可能致甲方相關人員造成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危險,得通知乙方協商延期服務(不收取任何改期費用);或經甲方通知乙方取消預約服務(甲方已收取定金全額退款,所需匯費或手續費由甲方負擔,但雙方互不再為其他請求)。
(3) 若經甲方判斷現場作業有安全疑慮,得拒絕作業,並與乙方討論更換作業區域。
11、 簽認:
(1) 本單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郵寄或甲方網站、電子郵件、傳真、LINE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回傳簽名或蓋章為簽認;或經甲方(含聯絡人)提示條款內容,經乙方(含聯絡人)以電子通訊方式回覆同意或其他與「同意」同義之字詞、或已配合給付定金,視同簽認,均生簽認效力。
(2) 如乙方前項簽認或視為簽認晚於本單所載報價有效期限,甲方得無條件通知乙方拒絕承認本單之效力,乙方不得異議。
(3) 本單所載內容,經本條約定方式簽認後,雙方均受其拘束,不得片面解除、終止或違約,惟得就其餘履約細節事項得另行簽訂合約。
12、 轉讓:本單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亦不得移轉或讓與本單所載權利義務關係予第三方。
13、 準據法與管轄:雙方同意本單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如有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